一
一部文化艺术史告诉我们:古今中外,在任何国家与地区,只要政治事务的决定权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对于公共空间的支配权,也就必然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所以,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许多出现在公共空间里的艺术品,最初无不体现着少数当权者的意志,而与当时人民大众是很少有关联的。尽管在漫长的时间里,有一部分出现在公共空间的艺术品,被大众赋予了全新的含义,并逐渐演变成了具有“公共性”特点的艺术。例如耸立在郑州市中心的“二七”纪念塔由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的“革命化”建筑最终转换为特定的城市象征,便很说明问题 ⑴。但这与我们在今天所说的公共艺术并不能同日而语,也根本不是一回事。
公共艺术近年在中国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由新时期开始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的发展,这就为一些城市与社区在公共空间里放置大量的艺术品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二,伴随着人民文化教育水平与民主意识的不断提升,一个公民(市民)化的社会在一些发达地区正日益形成,这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希望对如何在公共空间里放置艺术品拥有发言权。
从本质上看,所谓公共艺术的概念在中国得以提出既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完全可以说,它实际上提出了应该由公众来掌握空间支配权的问题。这是对既往历史的一种颠覆。因此,公共艺术又是一个带有浓厚社会学与文化学的概念,而非纯艺术的概念。一些人往往把这一概念(问题)放在十分精英化的艺术小圈子里来谈,就好像让出现在公共空间中的艺术品具有某种公共性,是艺术家对公众的一种恩赐,殊不知这是公众的天赋权利。我们必须意识到,尽管近年来,有批评家与艺术家提出了艺术的公共性问题⑵,但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艺术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它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形态和一个应该为之努力与追求的目标。因为在中国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在公共空间里如何安放艺术品,从来就没有拥有真正的发言权。
在这里,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那就是在一些精英意识严重的人看来:首先,人民大众完全不懂艺术,而且有些人还趣味低俗,如果按他们的想法去做艺术,只会导致艺术的倒退和堕落;其次,中国的人民大众不仅受教育程度低,还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即使向他们去征求有关公共艺术的意见,他们也会置之不理。于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便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当少数艺术家从某地区或社区领导那里获取了支配空间的权力后,他们不仅从根本上忽视了公众的意愿,还对其实行了具有独裁性质的“视觉暴力”。也许,在一些艺术家的眼中,自己的作品无比高雅或无比艺术,但对公众来说,则与天书一般,根本无法自由进入,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交流。
另外,也由于一些艺术品严重侵害了公众必须的生活空间而引起了强烈的反感。这样情况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后,在一些地区或社区,甚至出现了公众坚决要求拆除某(些)艺术品的情况。久而久之,还形成了少数艺术家与公众之间的严重对立。
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我坚持认为,中国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努力建立一个真正体现民主观念的艺术运作机制,此外我还认为,这应是中国今后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惟其如此,才能有效反对与防止少数人——无论是长官,还是艺术家——的独裁,进而将大多数人的意愿吸纳到对于公共艺术的决策过程中。否则,所谓公共艺术对于我们永远只是一种美好的空谈。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要真正形成具有民主观念的艺术运作机制,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通过权威的立法机构发布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政策。例如美国的一些州与城市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制定了著名的“百分比艺术计划”,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推出了“公共场所艺术计划”⑶,并配以一系列相关政策等等。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这些有力的举措,不仅从经济上为公共艺术的出台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也为民主程序得以真正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当然,这样的美好目标在缺乏相应制度传统与制度背景的中国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的,它需要各方面的有识之士共同努力才行。不过,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与政策的同时,人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先期在一些有条件的基层社区进行自觉的探索,以便探索出若干可操作性强,且符合民主程序的做法与经验。在这方面,批评家孙振华在深圳园岭策划的群雕《深圳人的一天》就做出了很有意义的探索⑷。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会形成一个具有民主观念的艺术运作机制。
二
我在上文所强调的让大众来行使对于公共空间的支配权,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是艺术家,更不意味着让大众都来从事具体的艺术品创作。从民主的基本定义来看,民主的本意如果要体现在做公共艺术的过程中,至少应该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按照平等的原则,应由公众直接掌握支配空间的权力;第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由公众通过投票的方式来作出必要的选择。这意味着,大众对于公共空间的支配权,最终会体现在对于某艺术方案或某(些)艺术家的授权上。而我们知道,在以往,类似的授权一向都是由少数当权者任意行使的。它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无视公众的合理意见与根本利益,还会带来洗黑钱等诸多问题。事实上,只有在大众取得了对于公共空间的绝对支配权后,他们的想法与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我认为,如果要按照这一基本原则来设定推出公共艺术的运作机制,那么,当一个社区决定要安放公共艺术作品时,首先要做的便是召开社区居民的会议,以按照民主原则来决定在社区内的什么场地里安放什么样的艺术品。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在很大的范围内,人们总是很难为一两件艺术品召开全体居民大会,故在更多的情况下,要由为公众推选出来的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来完成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工作。而在更大的地域——如一个市或一个区,则应成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并就与公共艺术相关的事宜,举行民调、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⑸;其次,由居民代表大会按照经费预算在社会上进行招标,而且必须引入中介的审计机构,以防止有人从中获取私利;再其次,将所有的参选方案予以公示,以便让公众选定某一方案,并针对其提出某些修改意见;最后,由居民代表大会按公众的意愿与特定艺术家签订有明确意向的合同,进而监督艺术家完成作品。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只要艺术家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又不肯按公众的意愿加以修改,居民代表大会就可以对艺术家收回授权。
也许有人会认为,按照以上的民主程序进行操作,就会出现西方学者托克维尔(Alexis de T0cqueville)曾经提出的关于“多数派专制”的问题,以及沃拉斯(Graham Wallas)和黎普曼(Walter Lippman)先后提出的在群体思考和舆论的非合理性这一层面所反映出来的“多数人无能”的问题。此外,还会出现多数人被操纵、被利用的问题。但是,如果因而推论让大众来决定对空间的支配权就会导致艺术秩序的天下大乱,那纯粹是对民主主义的无知或者诬蔑,更是对托克维尔问题的极大曲解。所以,这决不应成为我们要否定民主程序的理由。其实,在解决所谓“多数人无能”的问题方面,职业艺术家的指导作用具有关键性的意义。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在其代表作之一《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以及民主主义》中对民主政治所下的定义是:通过职业政治家个人之间竞争与人民投票的方式取得政治决定权的制度性设置。该定义的高明之处是把民主程序与强有力的专家治理的实体巧妙地结合在了一起。按照这一程序性的设计,在民主制的条件下,人人都可以参政,但不可以人人都执政。支配权只能由赢得了多数选民支持的有专长、有卓识的政治人物来掌握⑹。正是由于熊彼特的表述把平等的选择权(全民投票)与合理的选择权(议会决策)结合在一起,基本上能够克服“众愚政治”的流弊。而当我们按这样的模式来设计公共艺术的民主机制时,就必须有意识地突出艺术家之间的良性竞争、大众的理性授权与相关机构——如居民代表大会——的必要监督。在我看来,这样就完全可以采取切实步骤防止群体思考和舆论的非合理性问题,并防止让质量低劣的艺术作品出现在公共空间里。而且,在未来的民主程序里,应该有条款保证让艺术家智慧地将公众的合理想法转化为艺术时,也可以对公众不太合理的设想提出修改意见。不过,对于领导与艺术家来说,公众永远只能被说服,而不能被压服。任何用强制手段推出公共艺术品的做法都是必须严格禁止的,哪怕某个或数个公共艺术品好到了极致。从这样的原则出发,艺术家在推出他的艺术方案时,应该想办法运用多种方式与传媒手段来做普及宣传的工作,以争取公众的支持。这样的过程也是对公众进行民主与艺术教育的过程。一旦艺术家的想法与公众的想法达成了一致,一个或数个既有艺术性,又有公众性的艺术品就会诞生。退一步来看,要是一个为专业人士普遍看好的艺术方案竟然不能为公众所通过,也只能说明艺术家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而当民主与艺术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必须牺牲艺术,这就是我们应该为民主所付出的必要代价。否则,个别人将会以各种理由推翻民主的程序,并使公共艺术成为有名无实的东西。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还存在社区居民对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必要监督的问题,以防止少数人的集体专权,但由于这不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故不作相关的论述。
毫无疑问,按照民主程序推出公共艺术的做法有时比少数人作主的方式效率要差一些。因为“一言堂”在作出决定方面比“群言堂”更为快捷,而按照民主程序来协调不同公众的要求、争取多数同意,需要经过辩论、审议、妥协和表决等法定步骤,有时是会贻误机遇的。但是,在总体情形下,民主决策在增强效率方面至少有以下优点:①与艺术家、政治领导的专断相比,经过民主程序的决定即使有所失误,也不会一错到底,更重要的是,由于有公众的监督,错误比较容易得到纠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决策效率的相对提高;②民主开放程序既为广大民众的主体性参加和自我实现提供了更大的余地,也使得公共艺术作品会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效果;③民主程序的开放性、透明性使得决策机构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成员必须而且也能够不断从艺术界吸收最优秀的人才和最新颖的建议,可以说,这种让公众与艺术家自由沟通的方式就是它最为发挥威力的地方;④作为民主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临督机制,特别是相关审查制度以及大众舆论的大胆揭露和批评,包括传媒的参与也会不断地刺激决策机构的进取心,不断地改善决策的透明度和质量。由此可见,关于民主会妨碍公共艺术作品产生效率的命题只会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才有意义。而从更大的范围思考问题,我们还可以说,为了维护更多人的根本利益,我们也必须有所付出。更何况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比起出大错所付出的惨重代价,这种小小的付出还是很值得的。
现在,只要是一提到推出具有民主意识的艺术机制,就会有人说时机不太成熟。按他们的说法是“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但我的看法恰好相反,是“非不能也,实不为也”。有一个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整体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普及与提高,加上媒体的巨大整合力量,广大人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也好,民主参政意识也好,审美欣赏水平也好……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绝非一些人想象的那么低。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些中国发达城市的一些社区为例,高素质的居民往往占了绝大多数,他们中有的是白领阶层,有的是文化精英,有的是科技人才,有的是学校教师,有的是商界决策者,有的是退休老干部,有的是在读的大中学学生……如果在这些文化十分发达的社区内也不能推行民主的艺术机制,恐怕在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可以推行民主的艺术机制的地方了。
三
以上所强调的民主运作机制,不过是一种基本的设想而已。因此,它又是可以被批判与讨论的。作为乐观主义者,我坚信这样的理想,即在理性的相互碰撞与交流中,一个能为各方面人士接受的民主方案最终会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到那时,非公众性的艺术品就难以出现在公共空间里了。而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是,在民主化的艺术机制中,艺术家的创造性还有没有发挥的余地?我的一个艺术家朋友在与我讨论本文的观点时,就不无担忧地问我:难道艺术家在做公共艺术时仅仅是做“命题作文”吗?我的回答则是: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艺术家做公共艺术就如同做“命题作文”一样,但这一过程决不是消极被动的,而应是积极主动的。从我对国内外公共艺术产生过程的浮浅了解中,我感到,在更多的情况下,公众的意见总是天然合理的。至少,也含有合理的成分。如果艺术家能够从公众的合理想法中获取灵感,并加以巧妙地转换,就极有可能创造别具新意的公共艺术,甚至形成对以往优秀作品的超越。这比闭门造车、胡思乱想要强得多。不过,公众的平均趣味总是相当难以确证的,有时还会相互矛盾。怎么办呢?
我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下,艺术家的特殊作用就是,在充分研究了公众的多种需求后,他必须以历史与当下文化背景作为基本的框架,以便从中找出最合理的因素加以创造性的发挥,然后再用使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艺术方案与必要的宣传工作去积极地影响公众。
我们的艺术家必须明白:做公共艺术与在室内做所谓纯艺术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所谓纯艺术强调的就是自律性,也就是说,在追求与生活实践脱钩的同时,它的重心转向了纯形式本身或艺术家的私密性经验。公共艺术却不同,它在追求政治的有效性时,强调的恰恰是与现实生活的联姻,这也使公共性经验处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上。由于公共艺术是与公众发生联系的一种特殊文化方式,所以,对于公共艺术而言,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个人化倾向明确的自我表现与无限制的个人扩张,从而将公共性真正作为公共艺术创作的核心与标准。
其实,所谓公共性也并不是一个虚幻的文化指标,应该说,在做公共艺术的过程中,它至少反映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应该努力体现公众的生存经验与他们所关注的文化问题,从而使作品的意义具有可交流性与开放性,在更为成功的作品中,作品所涉及的公共性问题还会有机地纳入特定社区的公共性话语中;第二,应该恰当使用公众性的话语方式或努力表达公众的视觉经验,进而体现出平等交流与公共关怀的价值观,这样还可为不同层面的解读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拉近作品与公众的心理距离。
综上所述,我倾向于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公共艺术决不是单一化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人或数人与大众合作交流、协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从事公共艺术创作的艺术家必须努力在个人的创意与公众的意愿之间寻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基点,进而创造出既有艺术性又有公共性的艺术作品。当然,创作公共艺术,还会涉及如何融入特定环境、历史与习俗等问题,由于这些都不属于本文关注的范畴,所以我就不多说了。
批评家殷双喜曾经在一篇名为《自由与交流》的文章中明确指出:“当代艺术的公共性,最重要的内涵是艺术的社会性和艺术的民主性,它首先表现为对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公众人格的应有尊重,它应该具有对那些无名的广大观众的一片爱心,真实地表现人,深刻地触及带有普遍性的东西。艺术家可以通过自己的作品,揭示公众所忽略的社会生活的重要变化和现代人的误区,但这应是自然而然地平等交流和对话,而不是尼采式的居高临下的宣谕以及粗暴的视觉挑衅。”⑺我感到他的话虽然针对的是当代艺术,也同样适用于公共艺术,这也正是我以它作为本文结束语的原因。
(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作者曾与孙振华先生进行过数次讨论,在此谨致谢意。)
注释:
[1]二七纪念塔坐落在郑州市中心,它是为纪念1923年“二七”大罢工的英雄们而建造的,塔建成于1971年9月29日。纪念塔高63米,共14层。塔身为并联的两个五角形,故称双塔。塔内有梯可盘旋而上,12层设有平座,登塔眺望,市区面貌,一览无余。据郑州学者婴父介绍,在20世纪50年代,原址有三角形木质塔一座,而到了70年代,经郑州革委会主任提议,始建成钢筋混凝土塔。
[2]关于公共性的理论是由德国文化学者尤根·哈贝马斯提出来的,其在西方思想界有广泛的影响,前些年已传至中国。但由于哈氏的这一理论是基于对公众空间理论的阐释,而且他所说的公共空间其实是由18世纪的公民社会引伸而来,这样就把许多社会性群体如劳工、妇女等排斥在外,所以,已经不太适应当今的公众化社会。针对运一缺陷,阿列克赛.克鲁格从文化批判理论出发,认为应该促成一个新的公众空间,以取代那个缺乏价值凝聚力与社会影响力的旧公众空间。他的这一观点把更多的人包容在内,也更具民主的含义,深为广大学者所认可。
[3]公共艺术与20世纪60年代晚期一些国家(政府)制定的政策有关,如“百分比艺术计划” (the percent—for-art)以及国家艺术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的“公共场所艺术计划”(Art in Public Places)。“百分比艺术计划”目前已在美国全国一半左右的州,以及许多城市和乡镇实施着,它规定公共建设经费预算的一定比例(通常是百分之一),必须运用在艺术上。“公共场所艺术计划”则协助社区取得资金与专业人才,为公共地点购得与委托制作艺术品。
[4]群雕《深圳人的一天》以1999年11月29日为创作背景,安放了18个代表各社会阶层人民的全身像。在创作前,主持人孙振华强调了“让社区的居民告诉我们做什么”与“把雕塑家的作用降到零”的主导思想。根据这样的指导思想,他领导的工作组向园岭社区居民发了调查表,然后在统计归纳的基础上产生了作品的方案。
[5]英国在这方面就做了成功的尝试。例如在1952年,英国当代艺术学院发布了“无名政治受难者纪念碑”的征稿通知,组委会由著名艺术家、艺术批评家,文化官员、出版商和赞助人组成, 评委会则由艺术批评家,艺术史家和艺术理论家组成。有15个国家的艺术家提交了3500小方案,征稿和评审工作整整进行了一年,英国雕塑家布特勒最终中标。
[6]转引自季卫东的文章《再论宪政复辟》,《世纪中国》网站,2004年7月7日。
[7]殷双喜,《自由与交流),《当代艺术》,2002年第3期。
(鲁虹:深圳美术馆艺术总监、湖北美术学院客座教授、艺术策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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